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國審交訴-6-20241223-1

字號

國審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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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士璽 選任辯護人 李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蔡仲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案件,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 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布,並於112年1月1日 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國民法官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從而,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目的,雖在於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理解與信賴,並使審判能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然若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之案件,經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檢、辯雙方對於量刑亦無重大爭議,且並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者,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亦得排除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三、經查:    ㈠本案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參以被害人家屬黃定緯於本院協商及準備程序時均到庭表述:對本案無意見,被告就酒駕致死部分所涉民事賠償業與家屬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就過失傷害部分,因母親沈彩鈺傷勢及後續復健方式、所需復健時間尚未確定而未能進一步協商,惟被告就民事賠償事項均積極配合,被告所涉犯行較為單純,希望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家屬也願意原諒被告,就刑事程序部分,希望法院可以多給被害人家屬和被告寬裕一點的時間在一審判決前進行尚未處理完成的民事協商,其餘的就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由被告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可認失去至親之被害人家屬既已原諒被告之行為,且被告就本案已為有罪之陳述,因此本案量刑已非具有重大爭議,是否為具有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而為須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案件,容有探討餘地。  ㈡再者,酒駕致死公共危險案件,雖為一般國民自身、親友較 可能經歷或聽聞之事,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可提供其等生活經驗、判斷依據、價值感受予職業法官多元評量視角,並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如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自然具有公共利益;然而,刑罰之量定與罪責之認定均屬重要,而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因被告之犯罪行為所造成之傷痛,對犯罪所生損害、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因被告之犯罪行為所受之影響、心路歷程等量刑事項,實有最為深刻切身之感受、體悟,因此應宜藉由參與訴訟程序,使被害人家屬瞭解訴訟之經過情形及維護其人性尊嚴,進而撫慰心靈創傷。從而,國民參與審判固然得以藉由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然仍應優先考量被害人家屬對訴訟程序進行、量刑審酌之意見,始能更實質貼近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㈢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告知被害人家屬通常審判程序之要旨,釋 明一般通常程序及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內涵後,被害人家屬陳稱表示本案依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即可,檢察官對於本案是否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行亦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審酌被害人家屬希望獲得寧靜而不受司法程序等外界打擾之空間,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對被害人家屬而言將屬回歸平靜生活所必要,是本案行通常程序,依相關事實所涉及之雙方當事人權益、程序利益等節,由職業法官審理仍得以兼衡,復考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被害人家屬對於量刑事項均無重大爭執,本院於斟酌反映國民法律感情之意義,平衡兼顧當事人權益與訴訟資源之有效運用後,依其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㈣綜上所述,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徵 詢被害人家屬之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因素後,認本件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是聲請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刑事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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