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M-113-國審強處-2-20241014-3

字號

國審強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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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涉嫌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羈押,並自113年6月18日、113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 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滅證之虞,縱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不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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