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國審強處-8-20241028-1
字號
國審強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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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融珏 指定辯護人 謝昀蒼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國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融玨自民國起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融玨因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並衡量被告身體健康狀況、與親友居住來往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程度,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不利益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其自113年8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無 意見,其辯護人表示:被告無力逃亡,也沒有串證必要,相關物證已扣押在案,本件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考量被告在監所有數次自殘狀況,請求已限制住居代替羈押等語 。審酌被告所涉案件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串證等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倘被告停止羈押,仍將處於獨居狀態,與親友間並無往來羈絆,前揭經本院認定之羈押原因均存在而未改變,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經詢桃園看守所衛生科,被告曾因心情因素而以手觸碰電風扇,有接受身心科看診,大概是因為失眠或生理狀況所致之精神症狀,此外沒有其他相關自殘紀錄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並無不適合羈押之情形,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