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國審重附民-2-20241211-1

字號

國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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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余遠明 李韋慧 被 告 陳 瑋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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