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3-壢交簡附民-135-20241111-1

字號

壢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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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邱煥宇 被 告 王宇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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