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M-113-壢交簡附民-141-20241015-1

字號

壢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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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1號 附民原告 王采瑜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附民被告 鍾蕙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刑事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 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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