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壢交簡附民-146-20241204-1

字號

壢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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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蔡朝輝 被 告 徐鴻松 上列被告徐鴻松因犯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89號 ),經原告蔡朝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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