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壢交簡-1354-20241129-1
字號
壢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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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金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金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駕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 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且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5毫克,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業經檢察官蕭博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