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壢交簡-1499-20241230-2
字號
壢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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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賢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九至十行關於「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共危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九至十行 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係「公共危險」之誤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