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M-113-壢原交簡附民-11-20250303-1
字號
壢原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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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紫婕 被 告 許峻瑋 新速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陶 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