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壢原簡-173-20241209-1
字號
壢原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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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艷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3128、5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艷秋竊盜,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又竊盜,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3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未扣案麻辣茶葉蛋2顆、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包、海鹽厚 巧克力鮮脆燕麥1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罪數,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二、量刑 審酌被告林艷秋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及經營商業辛勞,任意為 本案犯行,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2次竊取之財物價值、動機為充飢食用、被告113年7月起開始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檢警多次偵辦仍未警惕之情,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國中畢業、自陳家境勉持、婚姻家庭暨身體精神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未扣案未返還之麻辣茶葉蛋2顆、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包 、海鹽厚巧克力鮮脆燕麥1條,均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 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 被 告 林艷秋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 園○○○○○○○○○) (另案在法務部○○○○○○○○○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艷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8月3日凌晨4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復興店(下稱全家桃園復興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黃羽婕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貨架上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將商品食用殆盡。 (二)復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上址全家桃園復興店,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黃羽婕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貨架上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將部分商品拆封食用。嗣黃羽婕察覺遭竊,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羽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艷秋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固供承其未結帳即逕行食 用商品之事實不諱,然辯稱:店員看到我拿這麼多東西,不用現行犯逮捕我,我覺得很奇怪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羽婕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卷),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易明細、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卷)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 後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附表一、二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佩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 編號 商品 價值 (新臺幣) 是否已扣案 1 麻辣茶葉蛋2顆 40元 否 附表二(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 編號 商品 價值 (新臺幣) 是否已扣案 1 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個 35元 否 2 海鹽厚巧克力鮮脆燕麥1個 35元 否 3 洪師父至尊三寶牛肉碗1個 79元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