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M-113-壢智簡-11-20241203-1

字號

壢智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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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智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珮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3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珮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線材保護套肆件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珮婕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11年 12月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於蝦皮拍賣網站網頁上,持續販售仿冒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於網路非法販賣仿冒商品,侵害商標權人日商三 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線材保護套4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承共售出仿冒線材保護套50件,1件售價新臺幣(下同)29元等語(見偵卷第12頁、第98頁),是其犯罪所得共1,4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海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項商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 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105.11.30版之第97條】修正前 條文: 第97條(105.11.30版)(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24號   被   告 黃珮婕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珮婕明知「HELLO KITTY」(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且現均在商標專用期間,亦明知前開商標圖樣,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製造、未經許可使用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詎其竟基於販賣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2月間起至112年10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向蝦皮拍賣網站所申請帳號「anni6832」,在該賣場刊登販仿冒上開圖樣之線材保護套,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購買。嗣經警於111年12月20日及112年4月7日執行網路巡邏時,下標購得侵害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線材保護套4件,送請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珮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蝦皮拍賣帳號「anni6832」網頁資料、蝦皮拍賣帳號「anni6832」申請人資料、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統一超商寄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線材保護套4件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 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線材保護套4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我總共賣出前開商品大概50件,1個售價29元等語,是其犯罪所得新臺幣1,45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海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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