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M-113-壢簡-1208-2024102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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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建南犯竊盜罪,共拾貳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建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先後1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竊取他人之 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實有不該,且犯後否認部分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惟念被告竊取手段平和,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暨其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經查被告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且迄今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94號   被   告 蔡建南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桃園市○鎮區○○○○○○             居○○市○鎮區○○路○○0段0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建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 國113年1月2日上午11時33分許、113年1月2日晚間7時16分許、113年1月2日晚間10時39分許、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8分許、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4分許、113年1月3日晚間7時16分許、113年1月3日晚間10時22分許、113年1月4日上午8時30分許、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113年1月4日晚間7時21分許、113年1月4日晚間9時19分許及113年1月4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丰揚門市,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店內貨架上由店長徐忠勤管領之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徐忠勤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徐忠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蔡建南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徐忠勤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擷圖照片29張、商品明細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蔡建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得之物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寗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單價(單位:新臺幣) 數量 1 北海道雪魚香絲(香細絲)大 80元 8包 2 北海道雪魚香絲(麻辣) 50元 2包 3 北海道雪魚香絲(寬條) 50元 11包 4 大亨堡麵包 12元 8個 5 黑金剛帶殼花生 75元 1包 6 泰山八寶粥 40元 1罐 7 萬歲牌雙芝腰果 110元 1包 8 手摘果物_仙渣果 35元 5包 9 手摘果物_無籽梅肉 35元 2包 10 手摘果物_遇見梅桃 35元 9包 11 手摘果物_芒果青 35元 2包 12 手摘果物_甘甜梅 35元 1包 13 統一生機_葡萄乾 139元 1包 14 統一生機_梅球精 139元 1包 15 日本山內聖誕限定鮮奶蛋糕卷 179元 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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