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M-113-壢簡-1303-2024102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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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大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大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大洋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 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見有悔悟之意,兼衡酌其竊盜手段、目的、竊得財物價值、犯後態度及素行,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取之物品,均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9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甘佳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608號   被   告 沈大洋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居桃園市○鎮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大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3年6 月1日20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大潤發中壢店賣場內,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得手後藏放於背包內未結帳即欲離去。嗣該賣場店員倪正人發覺有異向前確認發現遭竊物品而報警,經警到場處理,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倪正人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大洋於警詢及偵查中經本署檢察 事務官詢問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倪正人於警詢所述一致,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1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 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存卷可憑,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甘佳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育彤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鹿野寶華糙米 1 包 159元 2 蔥阿伯Mini三星蔥油包 1 個 75元 3 香嫩雞塊原味 1 包 109元 4 讚崎冷凍烏龍麵 1 包 85元 5 蔥阿伯東北手工水餃 2 包 190元 6 蔥阿伯冠軍蔥抓餅 1 包 75元 7 味王筍絲控肉 2 包 170元 8 JOP生物抗菌保鮮膜 1 盒 308元 9 味王咖哩雞肉 2 盒 170元 10 來一客杯麵 3 盒 195元 11 75%抗菌酒精 1 瓶 399元 總計1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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