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壢簡-1382-20241021-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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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夢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66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饒夢蓮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饒夢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 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素行,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饒夢蓮所竊得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而上開犯罪所 得,實際業已返還被害人,此經被告於偵訊時陳明在卷(偵卷第56頁),足認該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