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壢簡-1633-202410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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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育泯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允准,無正當事由而侵入告訴人管理之建物房間內休憩,所為實屬不該。復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乙節,及其本案犯行之手段、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2221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