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DM-113-壢簡-1983-20250107-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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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1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浩偉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基於侵占遺 失物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 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查,被害人林于鈞發現遺忘自助洗車儲值卡1張後,隨即返回本案自助洗車店尋找並向店家請求協助,足見前揭儲值卡並非被害人不知係於何時、何地遺失之物,而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甚明。 ㈡核被告陳浩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因適用之法條相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道獲取財物, 竟因一時貪念將被害人遺落之自助洗車儲值卡1張據為己有,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兼衡其尚無前案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家境小康之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被告本案侵占之自助洗車儲值卡1張,固屬其犯罪所得,然 業經合法發還被害人,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見偵卷第3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666號 被 告 陳浩偉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 弄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浩偉於民國113年6月10日中午12時36分許,在桃園市○○區 ○○街000號勁萊自助洗車內,拾獲林于鈞掉落在該處之自助洗車儲值卡1張(內含餘額新臺幣430元),詎其明知拾得他人所有遺失物品,應交還失主或報警處理,不得據為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物品侵占入己。嗣林于鈞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儲值卡1張(已發還)。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浩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于鈞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視器擷取照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所侵占之上開儲值卡,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事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