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M-113-壢簡-2000-20241015-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7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永全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永全不思以正途獲取 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顯不足取。復考量被告於民國112年6至8月間亦曾在賣場徒手竊取店內擺售之商品,共計12次,而遭本院判處罰金並宣告緩刑之科刑紀錄,可見被告又以相似之手法再犯本案,並未記取教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2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508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69頁至第75頁);惟念在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歸還財物並賠償告訴人楊雅琪逾其竊取財物價值之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犯後態度,有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65頁、本院卷第15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以徒手犯案之手段、犯罪過程亦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種類與價值、告訴人對本案之意見(本院卷第15頁),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所竊得之國際牌3號電池1組,為其犯罪所得,業已 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考(偵卷第37頁),堪認本案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052號   被   告 黃永全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巷0號             居桃園市○○區○村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永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5月3日上午8時1分許,前往楊雅琪所經營、位在桃園市○○區○○○街00號利來福超市國豐門市(下稱利來福國豐門市),預先將提袋放置在利來福國豐門市門口,再至店內挑選並結帳所購買之商品,結帳完畢後,自門口離去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擺放在門口旁貨架上之國際牌3號電池1組(價值69元,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在其放置在門口之提袋內,未再次返回收銀處結帳,即離開該店。嗣經楊雅琪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楊雅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雅琪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7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請審酌 雙方已和解,被告賠償2,000元與告訴人,和解金已高於其所竊物品價值等情,有和解書1份在卷足佐,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