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壢簡-2060-20241011-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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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肇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肇瑾犯竊盜罪,處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田納西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記載之「張芷 筠」,均應更正為「黃芷筠」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唐肇瑾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竊取告訴人置放貨架上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復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遭竊財物之多寡與價值、自述所竊得之財物已飲畢,並無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之犯罪所生危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於偵訊中供稱:竊得之誤喝掉了等語,則田納西威士忌 1瓶(價值新臺幣69元)核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110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04號   被   告 唐肇瑾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肇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4日晚間9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中壢新中原店內,以徒手竊取貨架上田納西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69元),得手後離去。嗣該店店長張芷筠察覺上開商品遭竊,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芷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肇瑾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張芷筠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推移表1份、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再被告上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劉 玉 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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