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壢簡-2138-20250117-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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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貳 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 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自民國113年7月1日晚間8時許起持有扣案毒品後,至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係同一持有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泛濫之風氣,並對社會秩序亦生不良影響,自應非難;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時間非長、數量亦非鉅,復兼衡其自述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於警詢陳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擔任司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四氫大麻酚1包(毛重0.52公克,淨重0.303公克,因 鑑驗取用0.038公克,驗餘淨重0.265公克),經鑑驗檢出四氫大麻酚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4196號)在卷可憑,堪認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無訛,除就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盛裝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639號 被 告 陳瑋祥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瑋祥明知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日2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凱悅KTV」附近,以新臺幤1,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狐狸」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而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毛重0.52公克,淨重0.303公克,驗餘毛重0.482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瑋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及刑案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請依同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白惠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亘琹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