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3-壢簡-2173-20241111-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蔚榮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0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蔚榮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被告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並未遭偽造車牌,詎為避免家人知悉係其本人駕駛上開車輛超速遭吊扣汽車牌照而遭責怪,竟即向員警報案謊稱本案車輛遭偽造車牌,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有害於司法偵查權之行使與發動,造成司法資源無謂浪費,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宣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 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961號 被 告 趙蔚榮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蔚榮明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本案車輛)並未遭偽造車牌,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他人犯罪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8日10時53分許,向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報案,謊稱本案車輛遭偽造車牌,且於112年12月7日1時24分許,在國道3號北向46.7公里超速61公里等語,以未指定犯人之方式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涉及犯罪。嗣經員警追查,始循線獲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蔚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以被害人身分報案之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案車輛eTag門架通行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照片、本案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執照、本案車輛照片等物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惟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警察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目的係在記載詢問之過程及內容,製作筆錄之員警,縱令認知受詢人之供述內容與真正之事實不符,仍有按其供述予以記錄之義務,因所記載者為受詢人之供述,不生登載不實問題,自不能令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固於113年3月8日警詢時謊稱本案車輛遭偽造車牌等語,然上開事實是否為真實,承辦員警仍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以判斷真實與否,要非僅因報案人報案,即令其負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應認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基本事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宣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連羽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