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M-113-壢簡-2201-2024102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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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婷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8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1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實秤毛重0.81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   被告乙○○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於執行完 畢3年內之112年5月30日22時許,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故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追訴被告犯行,於法有據。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 三、量刑   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增生社福醫療資源耗損 ,埋藏治安潛在風險,自應非難。次審酌施用毒品究為病患性行為,應著重預防與治療,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小康、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實秤毛重0.81公克、淨重0.404 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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