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3-壢簡-2237-2025031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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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桂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桂香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2 次犯行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或因生活上需求而為本案犯行,然其不思循正當 途徑結帳購買商品,恣意竊取商場內商品,造成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其中113年10月4日所竊得之物業經查獲並發還與告訴人),兼衡被告之素行(無前案紀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被告就113年9月25日所為犯行部分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為2次犯行間情節、手段、目的均相類,各罪間關聯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113年9月25日所為犯行中,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 被告供己食用及餵養所豢養貓隻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該部分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王品嚴選鮮肉大餛飩 1盒  89元  2 王品嚴選鮮蝦大餛飩 1盒  99元 3 CIAO貓用罐(鮪、吻仔魚) 2罐 98元 4 CIAO貓用罐(鮪、干貝) 1罐 49元 5 豬背骨 1盒  49元 共計384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023號   被   告 黃桂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桂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㈠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楊梅新農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店內貨架上,由該店店長周蓓琪所管領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得手後將之置放在所攜帶之隨身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㈡復於同年10月4日上午7時40分許,在上開超市內,徒手竊取陳列在店內貨架上,由周蓓琪所管領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得手後將之置放在所攜帶之隨身包內,未經結帳欲離去之際,遭該店店員察覺而阻止其離去,並通知警察到場處理,而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周蓓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桂香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蓓琪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告訴人提供之商品明細表2紙、贓物暨監視器畫面照片10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 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 念 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 仲 芸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之)附表一: 編號 竊取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113年9月25日上午8時許 王品嚴選鮮肉大餛飩 1 89元 2 王品嚴選鮮蝦大餛飩 1 99元 3 CIAO貓用罐(鮪、吻仔魚) 2 98元 4 CIAO貓用罐(鮪、干貝) 1 49元 5 豬背骨 1 49元 價值共計:新臺幣384元 (附件之)附表二: 編號 竊取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113年10月4日上午7時40分許 CIAO貓用罐(鮪、吻仔魚) 2 98元 2 CIAO貓用罐(鮪、干貝) 2 98元 3 CIAO貓用罐(鰹) 2 98元 4 貓倍麗珍饌鮮味鰹魚餐盒 1 45元 5 貓倍麗珍饌雞里肌肉餐盒 3 135元 6 貓倍麗上等鮮嫩鮪魚餐盒 4 200元 7 芋頭塊 1 79元 8 牛腱心 1 259元 9 土雞切塊 2 378元 價值共計:新臺幣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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