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壢簡-2249-20250325-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1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財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商品內容」欄所示之 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為 如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30號卷〈下稱偵卷〉第69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2日全管字第0266號暨附件、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2日(114)萊函總字第0552-H0063號函(見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9至31、3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進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刑法 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附表所示之3次刷卡消費,均係利用同一張信用卡為之 ,且時間、地點密接,犯罪方法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將各行為強行割裂視之,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侵占遺失物 之前案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發現告訴人李美萱遺失之包包後,未思送至相關機關招領,反將其侵占入己,不僅將包包內之現金花用一空,更另行起意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以為消費,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所侵占之包包雖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69頁),然其所花用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1,200元及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貧寒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暨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侵占之物為包包1個(內含紅包袋1個、現金11,200元、個人證件、提款卡及信用卡等物品),均屬其犯罪所得,除紅包袋1個及其內現金11,200元外,其餘之物已經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則就已發還告訴人之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至於紅包袋1個及其內現金11,200元,及被告另行詐欺所得如附表「商品內容」欄所示之物,均未實際償還或賠償予告訴人或被害人,自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瀅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商品內容 1 113年2月10日22時26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楊梅埔心店 2,701元 峰硬盒香菸18包、購物袋1個 2 113年2月10日22時36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楊福店 1,501元 (新)峰10mg(香菸)10包、購物袋1個 3 113年2月10日22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楊梅晟熙店 1,436元 星一沙茶豬肉炒麵1個、峰硬盒香菸9包、購物袋1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1830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830號 被 告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財於民國113年2月10日19時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 00號之遠東百貨桃園店地下1樓,拾獲李美萱遺失於該處之包包1個【內含紅包袋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約1萬1,200元、健保卡1張、駕照1張、行照1張、學生證1張、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等物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他人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包包及其內之現金侵占入己。嗣陳進財持有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商店,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金額之商品,並佯裝係上開信用卡之申用人,將該信用卡交付各該商店之店員於刷卡機辨識,使各該商店職員均陷於錯誤,同意結帳消費並交付附表編號1至3所示金額之商品予陳進財。 二、案經李美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財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美萱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且有告訴人提供之玉山銀行APP截圖4張、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3年7月12日玉山卡(信)字第1130002204號函及所附告訴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之基本資料及消費明細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進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同法第3 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所涉犯3次盜刷告訴人李美萱之玉山信用卡之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顯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故請包括論以一罪。至被告上開侵占遺失物及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以前開犯罪行為獲取之利益,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陳進財侵占包包內之現金數額達1萬3,0 00元,然此節已為被告於偵查中所否認,其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看包包內現金是1萬1,200元,錢都被我花完了等語,又告訴人李美萱於偵查中證稱:並無證據可證明包包內現金有1萬3,000元等語,是此部分自難僅憑告訴人偵訊時之指訴,遽認被告侵占之現金金額為1萬3,000元。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另告訴意旨雖認被告上揭犯行亦涉有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然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處罰之行為態樣,乃行為人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依照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被告係以感應方式盜刷該金融卡,實無何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或以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之情形,與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是告訴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113年2月10日22時26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楊梅埔心店 2,701元 2 113年2月10日22時36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楊福店 1,501元 3 113年2月10日22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楊梅晟熙店 1,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