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壢簡-2382-20241121-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志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志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酒醉,即以不詳之 方式毀損告訴人車輛,造成告訴人之車輛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損壞情形,所為實有未該;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所犯,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情況、家庭狀況等(見偵卷第7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907號   被   告 徐志祥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桃園○○○○○○○○○)             現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志祥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3時50分 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28巷與力行路288巷口,因酒醉無故持不詳工具,將朱巽棋使用、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尾翼拆除,及以不詳方式,毀損朱巽棋上開車輛,致該車左右兩側尾燈破裂、前擋風玻璃及左右車窗玻璃刮傷,致令毀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朱巽棋。嗣於113年3月15日上午3時50分許,朱巽棋發現上開車輛遭毀損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朱巽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徐志祥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徐志祥坦承於上揭時、地,毀損告訴人朱巽棋前開車輛,及監視器錄影畫面中之男子為其本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朱巽棋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車輛受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