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壢簡-2436-20241127-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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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朝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朝貴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下之各項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補充「明知該店所經營之選物販賣機台遊 戲規則為,若夾取到機台內之商品1個,即可參與機台上方刮刮樂活動1次,若刮中相對應數字商品,方可拿取該特定商品,竟於未夾中前開機台內之商品之情形下,仍多次刮取機檯上方之刮刮樂,待刮中特定數字後,即以徒手方式竊取機檯上之海賊王公仔1盒後離去」。  ㈡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 二、核被告楊朝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 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顯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以徒手犯案之手段、犯罪過程亦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種類與價值、素行,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得手之海賊王公仔1盒,為其犯罪所 得,已實際由告訴人朱品翔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考(偵卷第33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61號   被   告 楊朝貴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朝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13日凌晨5時7分許,至朱品翔經營之桃園市○○區○○路00○0號自助選物販賣機檯店,徒手竊取機檯上之海賊王公仔1盒後離去(價值新臺幣2,500元)。嗣經朱品翔驚覺商品失竊始報警處理。 二、案經朱品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朝貴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朱品翔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取之上開商品,業經告訴人朱品翔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當時竊取海賊王公仔2盒等情,然 此為被告否認,被告辯稱:當時伊有把玩機檯,伊有夾中幾次,其中1個公仔是在夾中次數內刮中的,不是多刮來的等語。經查,被告進入店內確實有把玩機檯,且有夾中商品之情形,另監視器畫面確實無法辨識被告刮中之號碼為何乙節,此有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參,則此部份尚難認定其中1個公仔為多刮所刮中的,是此部分自難對被告為不利之事實認定。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事實同一,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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