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M-113-壢簡-2454-20241130-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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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健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就附件犯罪事實一關於前案科刑及執行部分均予刪除。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謂被告林健興於民國113年3月3日 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執行完畢,其本案為累犯,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然聲請意旨並未說明被告之惡性何以達到須以累犯規定加重之理由,以作為本院衡酌是否以累犯規定加重被告刑度之基礎,爰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不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度,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詳後述)。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施用毒品,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施用毒品並無實際危害他人,暨其自述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前有聲請意旨所指之施用毒品等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品性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189號 被 告 林健興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健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98、5981、5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39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2207號、108年度訴字第116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4月、3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㈢與殘刑7月3日接續執行,於112年11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113年3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某停車場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17日上午6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查獲,經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健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沛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