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壢簡-2485-20241122-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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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佩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5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容留性交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所涉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然犯罪事實欄並未提及被告有何媒介性交之行為,足見該罪名之「媒介」部分應屬誤載,因不涉論罪法條變更,故由本院逕予更正之。  ㈡本院審酌被告為圖營利,提供其租屋處容留外籍女子進行性 交易,危害社會秩序,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本案固認被告自性交易中抽取不特定金額作為報酬,惟卷內 無證據顯示被告確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就此本院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又本案自被告處扣得之物品,均無事證可認與本案相關,是皆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676號   被   告 甲○○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丙○○、丁○○(另為不起訴處分)同住於桃園市○○區○○ 路0段00號2樓,甲○○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由甲○○提供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租屋處作為性交易場所,供P○○○○○○○(下稱P女)從事性交易,每次以90分鐘新臺幣(下同)2,600元之代價,招攬不特定人從事性交易,甲○○再從中抽取不特定金額作為酬勞,並由甲○○、負責記帳,從中牟取不法利益。嗣經員警於113年7月8日14時前某時許,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不詳人士於「UT論壇」刊登從事性交易之廣告,員警與上開廣告所示LINE帳號暱稱為「溫柔少婦/馬來妹」之人聯繫,並約定全套性交易服務價格為2,600元後,由員警於113年7月8日14時30分許喬裝成客人前往上址消費,P女於向員警收取2,600元,後P女欲對員警進行性服務時,員警即表明身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P女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刑案現場照片、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帳本翻拍照片等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 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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