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壢簡-2530-202412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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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6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顯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邱顯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無視毒品對自身健康可能形 成之危害,竟持有第二級毒品,除助長毒品泛濫風氣,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持數量較微;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中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業務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見毒偵卷第85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同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乾燥植物1包(委驗毒品編號:DE000-0000(0)) 2 香菸2支(委驗毒品編號:DE000-0000(0))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6386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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