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壢簡-2716-20241230-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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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啟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0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啟鳴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第2行「大麻」均更正為「四氫大麻酚 」。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毒品大麻香菸」更正為「含有四氫大麻 酚之香菸」。 二、論罪科刑:  ㈠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嚴啟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單一犯意,自取得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持有行為,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禁令,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之危險,惡化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水電,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毒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1支,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10月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51至55頁、第13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裝填上開毒品之香菸本體,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香菸 1支 驗前實秤毛重:1.5公克 以甲醇沖洗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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