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3-審交易-281-20241009-2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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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錦源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刑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所載被告姓名「黃永達」應更正 為「郭錦源」。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