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審交易-543-2024122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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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宏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270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惠宏自民國113 年4 月6 日中午12時 許起至同日下午1 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香江匯」餐廳內飲用威士忌後,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之上。後於同日下午6 時23分許,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沿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往平鎮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與中央東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飲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駕車直行通過該路口,此時適有王正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徐宜茜沿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欲左轉中央西路往新生路方向行駛,於左轉之際遂遭被告駕車撞擊,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頸部挫傷、腦震盪、雙肩挫傷、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亦有明文;而所稱「視為撤回其告訴」,係指無庸告訴人再為撤回告訴之表示即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1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是所謂「起訴」,須於起訴書提出於管轄法院時始足當之,並於此時始可謂起訴程序完成,檢察官之起訴書未送至管轄法院前,因起訴程序尚未完成,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仍不得對被告進行審判(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又按起訴之程序是否違背規定,應於案件起訴程序完成並繫屬於法院時,由法院進行整體審查,起訴程序若尚未完成,自無從論斷起訴程序是否合法。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是於法院訴訟繫屬前,告訴人撤回告訴,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同法第303 條第1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判決不受理(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然查,被告本案所涉過失傷害犯行,係113 年9 月6 日始繫屬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存卷可參。而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13 年8 月15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於調解內容載明「對造人(即告訴人)徐宜茜同意撤回對聲請人(按即被告)黃惠宏之刑事傷害告訴」之意旨,嗣亦經本院於113 年9 月10日准予核定等情,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13 年10月1 日桃市壢民字第1130056141號函暨所附經核定之上開調解書等件附卷可按,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5條第2 項準用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既經與告訴人於113 年8 月15日調解成立時即視為撤回告訴,則於113 年9月6 日繫屬本院時即欠缺合法告訴之訴追條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