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審交易-697-20241118-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卉語 黃于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黃卉語於民國112年3月8日晚 間7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二段由民權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在內側車道,原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無不能注意情事,於行駛至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與義民路二段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處,未至路口中心處即貿然搶先左轉,且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適有被告兼告訴人黃于倫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沿義民路一段內側車道往民權路方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二車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黃卉語倒地並受有右膝及右肩挫傷、右上下肢多處擦傷等傷害,並使告訴人黃于倫亦受有左手虎口撕裂傷約3公分、左前臂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左側尺骨骨折等傷害。案經告訴人黃于倫、黃卉語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黃卉語、黃于倫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黃卉語、黃于倫被訴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兼告訴人黃卉語、黃于倫達成和解,且分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見本院審交簡卷第11至17頁)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