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3-審交易-832-20250224-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兆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偵字 第6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兆明駕駛執照經註銷後仍於民國112 年11月30日23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往中豐路方向行駛,行至前開南豐路67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仍於上開地點迴車,適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南豐路同向行駛在後之告訴人黃駿庭,亦行至前開地點,見之避煞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受有左胸壁挫傷、左手肘扭傷及雙膝與右小腿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284 條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284 條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12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