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3-審交易-921-2025022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宗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3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宗憲駕駛執照經吊扣,仍於民國113 年3月6日上午9時53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上開路段與富國路2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右轉;適告訴人胡姜亞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同車道駛至被告車輛右側,見狀不及閃避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痛/頭暈,頭部外傷症狀、頸部扭傷、右頰、左手、右大腿、右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余宗憲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余宗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胡姜亞琴達成調解,並當庭給付完畢,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6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32、39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