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3-審交易-951-20250221-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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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峻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峻杰於民國112年7月12日13時1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往蘆竹方向行駛,駛至同路段與國際路2段路口時,欲左轉彎進入國際路2段之際,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雨、日間自然光線、濕潤無缺陷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之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告訴人翁玉成沿文中路對向車道欲進入國際路2段往桃園區方向之機車待轉區之際,即遭鄭峻杰駕駛上開車輛自右前方撞擊,致翁玉成受有右膝挫傷合併內側韌帶損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翁玉成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據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