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審交簡-478-20241225-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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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ILANGKA PHUTTHINAN(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38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CHAILANGKA PHUTTHINAN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CHAILANGKA PHUTTHINAN(中文姓名:王文龍) 於民國113年8月12日8時至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內飲酒類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8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前時,因酒後操控力不佳,追撞同向前方由李松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嗣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7時44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CHAILANGKA PHUTTHINAN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之自白。  ㈡證人李松傑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暨車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性及違法性,經政府各相關機關以學校 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多年,被告固為外國人士,惟其已來臺居留一段時日,且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之人,理應知悉酒後駕車對其本身及一般往來之公眾均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持僥倖心理,於飲用酒類後,已處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之狀態下,猶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既漠視自己安危,復罔顧公眾安全,更因而肇生車禍事故,其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雖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在我國並無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為合法來臺依親居留,此有外人居停留資料附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坦承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故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蓉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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