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3-審交簡-481-20250314-2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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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81號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謝松 選任辯護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 日所為之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號、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81號判 決原本及於114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 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法律扶助張裕芷律師」應予刪 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雖載「法律扶助張裕芷律師 」,然該律師已於113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庭後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附卷可稽,是原判決上開記載屬顯然之誤繕,而於全案情節即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遺棄之犯罪情節與判決本旨均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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