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審交訴-177-20241125-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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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碧芬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施傅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碧芬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辯護人於113年11月21日簡式審判中主張被害人即死者曾祥逸與有過失,本院認為本件尚應勘驗現場影像以確認相關當事方之過失責任,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