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審交訴-343-20241227-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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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雪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1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麗雪被訴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麗雪領有輕型機車駕照,未考領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僅得騎乘輕型機車,不得越級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9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興仁路1段由榮民路往中華路1段方向車道路邊人行道之機車停車格起駛,其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讓同向車道後方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貿然駛入並橫越興仁路1段由榮民路往中華路1段方向外側車道,適有告訴人趙明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外側車道與內側車道中央,直行行經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胸挫傷併皮下血腫、左側第七及第八肋軟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同案經起訴之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趙明厚達成調解,被告已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據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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