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審交重附民-31-20241209-1

字號

審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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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吳庭維 吳韶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湘琪 原 告 吳慶鐘 王素真 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 被 告 黃柏維(原名黃金青) 國際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1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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