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3-審交附民-104-20250110-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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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駿寓 被 告 張洸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洸銘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提出上訴,不得針對本判決上訴,且如不服本判 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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