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審交附民-248-20250113-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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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李佩儒 被 告 璟鵬企業社即黃隆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1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璟鵬企業社即黃隆宇之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92 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被告「 璟鵬企業社」即黃隆宇之部分,並未敘明「黃隆宇」之詳細年籍,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象為何人,此情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即113年10月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李佩儒應於10內補正(見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18號卷第83頁之審判筆錄),惟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前揭事項,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審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