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YDM-113-審交附民-301-20241106-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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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徐彩鳳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黃子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4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