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M-113-審交附民-303-20250123-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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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3號 附民 原 告 謝明臻 訴訟代理人 林浚宇 張耀天律師 附民 被 告 黃資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7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資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 74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謝明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1份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