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審侵訴-48-20241004-1

字號

審侵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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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侵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韓股 劉仲慧 被 告 胡智翔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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