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審侵訴-48-20241004-1
字號
審侵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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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侵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韓股 劉仲慧 被 告 胡智翔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