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審侵附民-15-20241213-1

字號

審侵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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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AE000-H113115 附民被告 甲○○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審侵訴字第6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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