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3-審原交易-43-20250120-1
字號
審原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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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立瑋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陳忠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