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M-113-審原交易-60-20250313-2

字號

審原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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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譽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志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譽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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