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3-審原交易-61-20250310-1

字號

審原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日世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日世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且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悟,於113年4月10日凌晨2至3時許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前,因交通違規遭員警攔查,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4年2月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